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法院广西贵港中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 通讯员叶秋樱 梁微)为了让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家长支付巨额“协调费”,请他人疏通关系,谁料“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请托择校”失败,请求返还“协调费”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部分义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第三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导致委托人损失,那么,委托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
王军(化名)的女儿即将上小学,一家人看中了本地一所公立重点学校,但因不具有目标学校对应的学区房,导致无法办理入学。
2021年6月,王军通过廖玲(化名)介绍,认识了自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的程宇(化名)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家长只需交纳一笔“协调费”,即能够帮忙办理,并承诺办不成可退款。眼看临近开学,半信半疑的王军和家人商量后,认为给女儿择校是大事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便先后4次向廖玲转账2.8万元,口头委托廖玲办理入学事宜。廖玲收款后,在征得王军的同意下,将把办理入学的资料及2.8万元转给程宇,请其办理入学相关事宜。
转眼到了8月中旬,王军发现自己女儿的学籍并未变更,于是找到廖玲询问,廖玲转而找程宇询问原因、催讨退款,但程宇编造各种理由拖延。2022年2月,廖玲作为见证人,程宇将署有签名的欠条交给王军。欠条约定程宇将在4月30日前将全部款项退还给王军,如到期未还清,程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后,王军多次讨要款项无果,遂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廖玲、程宇二人返还不当得利2.8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为王军、廖玲、程宇三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廖玲是否应当就案外人程宇的行为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王军与程宇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军对其女儿不具备就读重点小学的资格是应知且明知的,为让其女儿进入目标学校,王军委托廖玲为其办理女入学事宜,廖玲接受了王军的委托,故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廖玲在征得王军同意下,将入学事宜转交程宇办理,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对价,程宇接受廖玲委托,故双方形成转委托合同关系。王军请托为其女择校的款项均在王军指示下由廖玲转与程宇。事情未办成后,廖玲多次向程宇追讨王军已支付的“协调费”,基于廖玲与王军双方委托合同关系系无偿委托,且程宇已将署有本人签名的欠条交给王军,故廖玲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再者,王军以找人托关系的方式,利用不正当手段办理其女上学事宜,该委托事项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入学规则,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委托合同、转委托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款项应基于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综上,法院认定王军、廖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廖玲、程宇之间的转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判令程宇偿还王军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