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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28纳税答疑 2025年2月 第1期 总第312期

时间:2025-04-17 03:18:51 作者:小编 点击:

  南宫28纳税答疑 2025年2月 第1期 总第312期问: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再生资源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对外销售取得收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公司在外购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存在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情形,请问我公司在计算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时如何确认购入再生资源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占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的。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1月21日在专题专栏-税费优惠政策-培训辅导-政策指引版块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第299问“我公司从事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原材料主要来自废塑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2022年1月,我公司购入废塑料110万元,均未取得或符合规定的凭证,此后因设备升级原因未开展生产。2022年3月所属期,我公司利用1月份收购的废塑料生产再生塑料制品,销售额为100万元 (不含税,下同),3月份销项税额为13万元,进项税额为3万元。当月,我公司又收购了一批废塑料,共支出8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未对应取得或符合规定的凭证。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2022年3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税额?”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取得规定的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因此,计算可申请即征即退税额应分为两步:第一步,计算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收入。你公司2022年3月所属期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100×(20÷80)=2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占比时,采用的是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当期的购进成本数据。第二步,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你公司2022年3月所属期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100-25)×13%-3]×70%=4.725万元。综上,你公司2022年3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的税额为4.725万。

  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时,消耗购入的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占比=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占比时,采用的是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当期的购进成本数据。

  问:小欧为客户提供了建筑咨询服务,取得的服务费需给客户提供,请问小欧去税务机关时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1月14日在互动交流-回应关切版块发布《“六税两费”减征幅度是多少?哪些人可以享受?8个问答搞清楚》第6问“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在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答复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4条等规定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 我公司是广东省的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请问我公司给生产企业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由谁进行单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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