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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6月16日)

时间:2024-02-02 05:18:52 作者:小编 点击:

  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6月16日)问题1:为了少交税把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模式计量差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大压低利润怎么办?

  把“固定资产”或以采用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本来会计核算需要计提折旧的就变为不再计提折旧了。对于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会计核算不计提折旧,全国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区的税务局执行扣除,就是不得税前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费。

  虽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导致会计利润降低,但是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医疗器械企业,开票都是给保险公司报销的,个人抬头多,有部分客户要求公司抬头,这些都是零售现金收入,还有一些是公司抬头,要转账回款的。每月开票量很多,一百张左右可以合并做一个分录吗?

  目前还欠房贷30w,30年。有能力一次性全部还完,个人收入税前1.5w左右,有必要留着点抵扣个税吗?

  当然有必要留一点用来抵扣个税啊,否则一旦全部归还完了后,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住房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实际企业确认收入不仅是货物是否发出或者资金是否收到,更重要的是是否开具。然而会计教学只提到货物流和资金流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不提及流,是否理论和实践脱钩了?为什么会计教学不教流相关知识呢?

  会计教学的重点,当然就在会计。如果会计教学中,涉及到与税金相关的内容,那就自然而然的涉及到,比如存货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预收账款时开具了增值税的核算等。

  对于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核算当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跟企业是否开具是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旧收入准则还是新收入准则判断收入的标准,都是跟没有任何关系的。

  同样,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也是跟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类似,也是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就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只有增值税,因为的名称就叫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跟开具的关系比较紧密,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后,企业不管是否开具了,都需要按规定做无票收入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但同时,如果企业先开具了,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应税服务是否提供等,即会计核算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都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增值税都是需要确认收入的。

  如果在会计教学中,尤其是在讲述收入的环节,过多地加入税法相关知识(含相关规定),就会造成主次不分,模糊焦点。因此,会计教学或会计书籍中,涉及到收入相关案例的,要么就是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或做无票收入处理,要么就是在案例中专门注明假设不考虑税费问题。

  充值卡开具“不征税”可以二次开票吗?如果不可以,销售方在电子的形势下怎么区分?如果可以二次开票,顾客方二次怎么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

  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即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对于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时,不纳增值税,但可向购卡或充值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对于实际销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对于购买方:在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作为“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在税前扣除。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即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同时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对于加油卡发售方: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加油后,不同于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后不得开具,发售方可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购卡方:购卡时,可取得增值税普通,作“预付帐款”处理,加油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一般的充值卡在开具“不征税”后不能再二次开具,但是加油卡在开具“不征税”后还能再二次开具。

  我们作为会务服务公司,会议上聘请的专家劳务费由公司进行代发,请问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税率是多少?

  对于提问中的专家劳务费的税务处理,具体要看会务服务公司与开会单位之间的约定,约定不同其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如果双方会务服务合同(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就意味着专家劳务费需要给开会单位开具,那么专家可能是开会单位指名点姓邀请的,但是专家劳务费就变成会务服务公司一项成本,因为从开会单位收取费用开具了收入。

  开会单位既然将专家劳务费加入会务费中开具了,自然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税率6%),以及按税法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

  同时,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会务服务公司就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金额大于500元等不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还需要取得专家在税务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只是单纯的代收代付的情况下,会务服务公司没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代收专家服务费也不构成自身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支付的专家服务费也不是自身的成本,也不需要考虑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大家好,我几年前开了一个公司,认缴50万,实缴为0,现在公司不想做了,想把公司转让给朋友,需要缴纳哪些税?

  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权原值(投资成本)为0。

  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更多规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执行。

  问题8:出租牛,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以及按照所得税法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一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农牧性质的企业,想咨询下如果把我公司生物性资产-牛只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及按照所得税法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对于农业服务免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农牧企业出租牛的服务,可以向“(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靠拢,如果能靠上该项农牧服务的话,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政策。

  我给某乡镇排练合唱,自己了以排练费(劳务性质)为内容的增值税,支付方和我说他们的财务那边没有帮忙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我就去税务局咨询,前台说既然他们没有代缴,就不用管了。那这个20%的个人所得税就不用自己交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综上所述,如果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可以在次年6月30日前通过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

  特别说明:“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最低预扣税率是20%,在汇算清缴时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计税,在扣除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税率是3-45%,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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