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实例解析】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学习笔记(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三)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四)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
(五)税务总局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这里的销售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需要说明的是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可以于2019年4月转入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19年4月1日之后,不需要再把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的40%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了,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全额一次性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1】某企业截至2019年3月31日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为150万元。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新发生进项税额为90万元。则2019年4月不动产进项税额合计数为240万元,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花费5450万元于2019年5月购进一栋办公楼,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并于当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50万元。2019年11月,企业决定将该厂房专用于职工宿舍。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不考虑净残值率。
(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案例3】2019年6月15日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价款共计3270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职工宿舍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为计算方便,假设无残值)。 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2份:增值税专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注明的金额为2100万元,税额189万元;增值税普通一份,普通注明的金额900万元,税额81万元。该大楼用于集体福利,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2020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人可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89*95%=179.55万元(189万元为增值税专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