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物业管理企业税收政策5、印花税: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的规定:
1、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3、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4、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发放工应视公司的实际经营**而定,如果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只提供服务等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有关营业税方面的问题,请向地税局咨询。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印花税: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答: 当业主不交纳或者没有及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时,有个别物业公司以此为由停电、停水、停暖,造成整个小区的使用不便。这样的解决办法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物权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业主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业主选好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南宫28,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自己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利委托给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因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问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涉及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有效的运转,建筑区划内的治安、环保、卫生、消防等许多方面,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有:(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西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监督可以采取如下不同形式,如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查询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各种档案材料,查询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情况等。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有利于其更好地向业主提供服务,履行好合同规定的义务。
国家政策出台后,很多中介挂出“满五唯一”的“免税房”,通过“无税”来忽悠购房者。小编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多个心眼。
一些中介打着“满五唯一”的旗号忽悠购房者,这时候购房者可要多个心眼防止上当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被称为“满五唯一”。
国家政策出台后,很多中介挂出“满五唯一”的“免税房”,通过“无税”来忽悠购房者。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其实,虽然地方细则出台,免去了一部分房源的个税,但是,非普通住房“满五年唯一”还是需缴纳营业税的。对此,广大购房者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了,千万别被中介宣传忽悠了。
根据规定,当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介将这一类房屋冠以“免税房”,但其实,这类房屋有可能只是免交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些购房者在中介处买的房子,曾经说好的免税,可是等到签约的时候,才被告知还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问清楚。
答: 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针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如何确定问题,建设部出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下面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南宫28,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宫28,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