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28遭遇婚姻纠纷 女性如何维权婚姻家庭无小事,柴米油盐纠纷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今年2月正式施行,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进一步明晰了婚姻家庭问题的裁判规则。许多女性在婚姻中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让我们来看看《解释二》中对女性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一类较多的纠纷就是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产生的南宫28。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此,《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
唐女士与姜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姜先生又与薛女士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唐女士察觉丈夫姜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薛女士赠与共计3万余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薛女士辩称,赠与自己的财产是其与姜先生出去玩的共同开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薛女士返还被赠与的全部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配偶起诉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能改变当事人所处分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基于出轨一方存在过错,财产并非平均分配,出轨一方可能不分或少分财产南宫28。因此,另一方应有权要求全部返还,接受赠与的第三者不能以双方共同消费为由而免除其返还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析产时要求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根据《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或者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遭遇相应情形的女性不仅可以主张第三者返还男方私自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且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财产分割,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有些夫妻在闹离婚期间,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然而,有的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常常因矛盾冲突激烈失去理智,一方采用激烈、不合理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出现“抢娃”大战。基于此,《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分居期间、尚未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南宫28,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吴先生与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小天,在双方分居起诉离婚期间,吴先生多次藏匿四岁的女儿小天。王女士主张吴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影响小天身心健康,便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法院审查后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吴先生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其自收到裁定5日内将小天送回王女士住所;同时禁止吴先生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孩子或擅自将孩子带离住所等侵害王女士监护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其中人身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者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者再次发生的强制措施。人格权侵害禁令则是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当事人对两项禁令均可以单独向法院申请,不需依附诉讼纠纷案件。
除能够快速纠正不法行为的特别程序外,《解释二》还强调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享有平等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监护权,被侵害方可以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此外,《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法定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该条规定增加了侵害未成年子女一方的违法成本,有效避免了离婚诉讼中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倒逼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难题。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夫妻共同的责任,但有的家庭会选择一人放弃工作发展或学习的机会全职照顾家庭。夫妻一方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闫女士与毕先生短暂相识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半年生育一子小毕。儿子小毕出生后,主要由闫女士及其父母在京租房抚养照顾,毕先生未尽到抚养义务,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在此期间小毕始终跟随闫女士生活。闫女士自行购买房产一套用于抚养小毕。二人婚前经济状况不稳定,婚后工作收入较少,毕先生陆续向闫女士支付家庭生活支出费用13万元。在闫女士购房前的租房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毕先生均未曾承担。闫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毕先生的婚姻关系,要求毕先生支付40万元家务补偿。针对家务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闫女士携子租房生活,后单独购置房屋作为生活居所,闫女士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子女抚养、家庭支出、家务劳动等义务,毕先生承担的较少,应当在离婚时给予闫女士适当补偿。法院根据闫女士承担家庭支出费用的情况、家庭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补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毕先生支付补偿金10万余元。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必然影响提升自身职业能力发展以及其他精力。作为受益的另一方,给予对方一定补偿理所应当。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偿可以是男方给女方,也可以是女方给男方。实践中,多为女方要求补偿,是因为女性承担了更多家务,为家庭做出了更多贡献。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判决经济补偿数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保障了为家庭负担较多义务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男性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同妻子分担养老育幼等家庭责任,共担家务劳动”的家风建设。另外,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若双方未协议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的,无法适用这一制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项制度,离婚后再提出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女性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女性的婚姻家庭保护尤为重要。在婚姻中,双方要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要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在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愈发普遍。然而,这种生活方式暗藏隐患,如双方因同居引发的析产纠纷就有增多趋势。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也需要得到平等的保护,但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什么规则分配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如果同居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当前大部分人的心理预期和同居不同于婚姻保护的价值理念,规定在财产分割时遵循“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
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对此,《解释二》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具体来说,一是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和双方对生活的付出情况等,也要考虑一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等严重过错。同居双方生活紧密度较高,往往存在互相扶助的情况,因一般情况下女性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因此同居关系期间分工合作情况也纳入财产分割考量。二是有无共同子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居结束后,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要予以特别考虑。因女性一方往往承担较大生育成本,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会综合考虑已育子女的妇女权益,以促进双方利益平衡。三是双方对共同出资期间获得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财产增值部分主要是由一方经营所得,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就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割,需体现付出劳动、技术或者经验较多的一方对财产增值的贡献。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居期间双方最好能提前就财产分配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