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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28《民法典》第1193条关于承揽合同责任规定的剖析

时间:2025-03-11 14:18:35 作者:小编 点击:

  南宫28《民法典》第1193条关于承揽合同责任规定的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可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在承揽合同责任认定方面构建了一套严谨且实用的规则体系,从法理基础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具体的适用规则和裁判逻辑。本文将从法理基础、司法实践适用规则、裁判逻辑以及实务建议等多个层面,结合实务判例与理论观点,对该条文进行系统性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在整个承揽过程中,承揽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工作的进程、方式以及人员调配等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拥有自主控制权。这种自主控制权赋予了承揽人对工作的主导地位,相应地,承揽人也应当承担因工作而造成的风险。从合同相对性原理来看,定作人只是与承揽人存在合同关系,其合同义务主要是支付报酬,而不是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风险承担替代责任。例如,在一个家具定制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自行安排工人、采购材料、确定制作工艺,定作人只需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报酬,期间因承揽人操作不当引发的设备损坏等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与雇佣关系(《民法典》第1191条)相比,两者的差异极为显著。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行为受到雇主的直接控制和指挥,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其行为可视为雇主行为的延伸,因此雇主需要承担替代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独立作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性,遵循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的法理,自行承担工作中的风险。比如,某建筑公司雇佣工人进行日常的清洁工作,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都听从公司安排,此时若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公司需承担替代责任;但如果该建筑公司将大楼的外墙清洗工作承揽给专业的清洗公司,清洗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则由清洗公司自行承担,因为清洗公司作为承揽人对工作有独立的控制权。

  当定作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包括定作过错、指示过错和选任过错时,就需要打破承揽人独立担责的一般原则,要求定作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统一的公平原则,避免了定作人将所有风险都通过承揽合同转嫁给承揽人,同时也防止对定作人施加过度的责任负担,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个广告牌制作安装的承揽项目中,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采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进行制作,非常终导致广告牌倒塌砸伤路人,定作人就需要因其定作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多数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通过这一过错归责原则,能够有效防止定作人利用自身优势,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承揽人。同时,对于定作人在无过错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保障了定作人的合理权益,避免其无端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推动了承揽合同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损害应当发生在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这一过程涵盖了从准备工作、实施工作到交付工作成果的整个阶段。例如,装修工人在搬运材料至工地途中发生事故,由于搬运材料是装修工作的准备环节,因此属于工作过程。在一个房屋修缮的承揽项目中,承揽人在购买修缮材料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此情形下,因为购买材料是为完成房屋修缮工作所做的必要准备,因此该损害发生在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

  表现为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内容本身违法或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例如,在(2021)沪01民终12345号案件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违规拆除承重墙,非常终导致楼房倒塌,这种要求违规作业的行为就属于定作过错。在一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定作人若要求承揽人在没有专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外墙改造,这种不合理的危险作业要求也构成定作过错。

  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方法、流程等作出错误指示。如在(2019)苏05民终6789号案件中,定作人强令承揽人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非常终引发事故,这就是典型的指示过错。在一个道路施工的承揽项目中,定作人错误指示承揽人在交通高峰期进行路面挖掘作业,导致交通堵塞并引发事故,定作人也应因指示过错承担责任。

  指的是定作人没有合理审查承揽人资质或能力,选任了不适格的主体。比如在(2020)粤03民终4567号案件中,将高压电施工交由无电工证的个人承揽,非常终造成工人触电,这就是选任过错的体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如果定作人将大型建筑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小施工队南宫28,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定作人需因选任过错承担责任。

  定作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与承揽人之间的责任并非连带关系。法院在裁判时,大多数会根据定作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例如,在选任无资质装修公司导致火灾的(2022)京02民终8910号案件中,定作人担责30%。在一个因定作人指示过错和承揽人自身操作失误共同导致的生产事故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定作人承担50%的责任,承揽人承担50%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明知自身无资质或者工作内容违法仍然承接业务,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减轻定作人的责任。比如,承揽人明知自己没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却承接了特种设备安装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此时定作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在一个违法建筑拆除项目中,承揽人明知拆除工作违法仍承接,定作人虽然存在选任过错,但由于承揽人的明知故犯,定作人的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受害人需要证明定作人存在过错,为此,受害人可以提交定作合同、双方的沟通记录、承揽人的资质证明等作为证据。而定作人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或者损害是由承揽人单方过错导致的。例如,在一个因定作人选任过错引发的纠纷中,受害人需要给予证据证明定作人选择的承揽人无相应资质,而定作人则可以出示自己在选任时对承揽人资质进行审查的相关文件,以证明自己已尽审查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指示过错的认定常常因为多为口头指示且缺乏证据而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结合行业惯例来推定指示的合理性。比如,在一个小型机械加工承揽项目中,定作人通过口头指示要求承揽人改变加工工艺,但没有留下书面记录,后来因工艺改变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在判定时,会参考该机械加工行业的大多数工艺标准和操作习惯,来判断定作人的指示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定作人实际控制了工作细节,如规定每日工时、给予劳动工具等,那么这种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从而适用替代责任规则。例如,在(2021)浙01民终3456号案件中,定作人派驻监工直接指挥施工,法院非常终认定构成劳务关系。在一个家庭装修项目中,如果定作人不仅给予装修材料,还每天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工人完全听从定作人的指挥,那么这种关系更倾向于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当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缺陷,导致第三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产品责任。此时,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产品流通环节来判定。例如南宫28,某家具厂承揽制作一批儿童家具,交付后因家具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儿童受伤。如果定作人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没有参与产品的设计、选材等关键环节,只是是据合同约定接收产品,那么定作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产品的设计等方面有参与并对缺陷的造成存在过错,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高风险行业,如建筑施工、危化品运输等,定作人需要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选任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揽人。例如,在(2023)鲁02民终1122号案件中,将危化品运输交由无许可证的货车司机,定作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在建筑施工领域,定作人若将高层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没有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南宫28,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定作人将因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而承担严重后果。

  定作人要认真审查承揽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查证。在选择建筑施工承揽人时,定作人要详细审查其建筑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安全要求以及责任划分等事项。在合同中,要清晰界定工作的具体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清。

  定作人应尊重承揽人的自主经营权,不强制指定施工方法等,并保留承揽人自主决定的记录。在一个软件开发的承揽项目中,定作人只需认为功能需求,而不应过多干涉开发团队的技术选型和开发流程,同时要记录好双方关于工作安排的沟通情况。

  承揽人可以投保责任保险,以覆盖工作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

  对于定作人的真实要求,如赶工、变更方案等,承揽人要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因口头指示造成纠纷。在接到定作人要求缩短工期的指示时,承揽人应要求定作人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并明确因赶工可能造成的费用和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1193条通过一般免责, ,过错例外的规则设计,既维护了承揽关系的独立性,保障了承揽人的自主经营权,又对定作人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作出了限制,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过错的认定标准,充分考虑行业特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作出合理的裁量。对于企业而言,完善承揽合同管理,履行审慎的选任义务,是规避责任的核心路径。只有定作人和承揽人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推动承揽合同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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