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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28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5-03-13 04:43:24 作者:小编 点击:

  南宫28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教发〔2017〕66号)年免费教育的意见》,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教育惠民工程,根据《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率先在南疆四地州实现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的意见等四个意见的通知》(办发〔2016〕49号)、《关于推进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的意见》(办发〔2016〕55号)文件精神,实施城乡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分两步推进学前三年免费教育。第一步,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对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全面实施免保育费、免幼儿读本费和补助伙食费、采暖费政策基础上,对城镇学前两年在园幼儿(幼儿园大班、中班在园幼儿)实施补助保教费、幼儿读本费和采暖费政策。第二步,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城镇学前免费教育由2年延长至3年,实现全市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第三条学前三年免费教育的对象为乌鲁木齐市户籍年满3周岁及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在园适龄儿童;

  1.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在乌鲁木齐市居住3年以上。需提供在乌鲁木齐居住证,居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2.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在乌鲁木齐市务工。需提供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乌鲁木齐务工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劳动合同的需在社区开具证明。

  3.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按照规定参加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3年以上,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凭证》。(享受本政策后,幼儿在园期间监护人须持续缴纳本市社保)。

  4.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需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第四条对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实行免保育费、免幼儿读本费和补助伙食费、采暖费政策,对本市依法举办的农村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按照保教费和伙食费600元/生/月、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城镇学前儿童实行补助保教费、幼儿读本费和采暖费政策。对本市依法举办的城镇幼儿园按照保教费600元/生/月(公办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单独核算)、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9个月计算,免费金额合计5650元/生/年。

  每个农村在园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财政补助资金按3个学年计算。2017年秋季学期起,城镇在园大班幼儿补助1个学年,中班在园幼儿补助2个学年。2018年秋季学期起,城镇在园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财政补助资金按3个学年计算。

  第五条未定级的幼儿园不予补助,超出分级最高限价的幼儿园不予补助。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对不符合享受学前免费教育政策的幼儿,幼儿园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保教费、读本费、伙食费。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域内的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实施细则。所需资金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政府每年开展学前免费教育督导,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区(县)予以经费奖补。

  (一)区(县)教育部门与已完成评估定级的幼儿园协商,对愿意承担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并执行分级最高限价的幼儿园由双方于每年秋季开学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区(县)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向社会公示签订协议的幼儿园名单。发布招生通告,明确招生对象、招生办法,说明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等。

  (三)在规定的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幼儿园组织园内幼儿提交相关材料,本市户籍幼儿需提供户口簿(含身份证号)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幼儿需提供户口簿(含身份证号)南宫28、父(母)居住证、父(母)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父(母)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经初审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退还相关材料原件,留存相应复印件,并在校内对符合条件幼儿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县)教育部门审核。

  (四)区(县)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申报的补助对象、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于幼儿报到注册前反馈幼儿园,同时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并抄报市教育部门。幼儿园在报到注册时,根据区(县)教育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与区(县)教育部门签订协议、发改部门收费文件的规定对相关幼儿收取费用。

  (五)区(县)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退还区(县)教育部门留存,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算财政补助经费,并审批相关项目预算。

  (六)幼儿园每年应按规定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经区(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每学期末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幼儿情况进行复查,并于放假前两周内将相关人员名册、变动情况说明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县)教育部门。

  (七)区(县)教育部门对幼儿园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放假前一周内将有关人员名册、变动情况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同时抄报市教育部门。

  (八)区(县)财政部门复核相关材料,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算财政补助经费,对各幼儿园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第九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实行园长负责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制定财政补助对象审核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准确审核补助对象,不瞒报、不漏报南宫28。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委托协议书、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补助对象名册及变动情况、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要切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开设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牵头组织补助经费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幼儿园幼儿注册信息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经发改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同时执行分级最高限价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将相应扣减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不定期对财政补助对象证明材料、变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相应追缴或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市教育、人社、编制部门要做好学前教师岗位需求安排计划,用好国家学前双语特岗教师招聘计划、新疆学前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需招聘一批学前教师。

  第十五条扩大自主招聘,以政府购买岗位、财政自聘等多种方式,补充幼儿园保教岗位。坚持统一标准,完善教师公开招聘管理办法,通过专场招聘、定向招聘等方式,改善教师招聘结构,确保招聘一个、合格一个、管用一个。

  第十六条盘活教师存量资源,从不适应双语教学岗位的教师中遴选部分人员,经培训后充实到农村双语幼儿园保教岗位。

  第十七条选优配强新园(点)师资。要按照“新老搭配、民汉结对”原则,统筹配备新建幼儿园师资。严把教师入口关,新聘教师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选优配强园长,为每个新办园所选派1名具有丰富学前教育经验的园长(负责人)。抓好学前双语教师培训,充分利用国家南宫28、自治区、市、区县、校五级培训体系,开展学前教师存量培训;利用寒暑假,做好支教干部、新招录教师以及保育员、厨师、保安等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合格上岗。

  第十八条普及和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摆在重要位置,规范教师教学用语,以口语交流为突破口,营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园所文化建设,着力提升幼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十九条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定向包联工作。采取“以城带乡、以老带新、民汉结对、专兼搭配”等方式,实施区域内小学和幼儿园结对帮扶、老园与新园结对帮扶、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全覆盖包联农村幼儿园,以示范教学、观摩学习、送教入园、技能大赛等各种形式,促进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延伸。实施新录用公务员、新入职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幼儿园支教。安排大学生、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支教。

  第二十条落实教师待遇和保障条件。关心爱护幼儿教师,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有关政策,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乌党办发〔2017〕9号)中“关于村医和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职称参照事业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政策执行”的政策,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生活条件,以优惠的政策、优厚的条件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学前教育。新招聘的学前教师与当地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并享受当地津补贴政策。可参照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为幼儿园专任教师发放班主任津贴。落实农村幼儿园教师和支教干部食宿、交通和安全保障,强化服务管理。

南宫28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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